刑事实务领域有很多类似于这样的推定,比如“非亲历不可知”。

        按照这个理论说法,就是说如果供述者没有亲身经历,那就不可能知道这个细节。

        一般多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案件。

        而且在实务中,这个理论有时候很神奇,可以打败很多的其他证据。

        比如很经典的房洪彪案,很多人都知道的,当时房洪彪是有在外打工证明的,也就是案件发生时他不在场。

        但是最终,法院认定非亲历者不可知,不予采纳证据。

        之后呢,这个案子被收入了司法案例网,作为教案来使用。

        非但如此,这个案子当时还入选了最高法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书里,被列为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

        那么以当时的眼光来看,这案子是铁案中的铁案了,都这样了你怎么翻。

        十年后还是翻了,因为当时的案件被害人,房的女儿写信说明自己之前诬陷自己的父母,而且在再审的时候主动出庭作证,说是当初年纪小,母亲打她,逼着她去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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