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上报的名字很规矩:
《法治营商环境视角下的中法地方治理与法律科技应用比较研究》。
立项理由写得极其端正——服务国家对欧合作大局,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小企业法治获得感”的要求,探索在数字治理背景下法律科技工具的监管与应用经验。
真正花心思的,是“研究路径”和“合作单位”。
他在那一栏里,平静地打出几行字:
“拟重点围绕中小企业合规需求和合同风险识别场景,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科技项目作为案例,对比中法在法治营商环境和地方治理框架下的差异与共性。”
后面,合作方列表里,他先写上几家大而不出错的名字。
某大学法学院、某国家行政学院、某地方政府研究机构。
然后,在“拟对接创新实践平台”一栏,补了一句:
“可通过法方合作院校和律师事务所,适当了解法律科技孵化空间与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运行情况。”
这句话,是整份方案里离他真实目的最近的一句,又远得足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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