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就更好驳斥!
于是他直接站了起来说道:“审判长,在法律层面,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
根据辩护方的说法,他认为江雨的插入行为,是防卫。
而时现场有三名侵害人,被告人仅针对其中两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
而对另一名女性王清同样部位并未采取同样行为。
这证明,被告人是有选择性地进行攻击,而非单纯的、被迫的防卫。
第二,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是本案的核心!
制止不法侵害的方式有很多种,抓挠、踢打,甚至咬伤,都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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