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笑了笑,直接自信开始反驳。
他是看过上一次庭审纪录的,既然林默用的还是一样的材料,自己也用一样的反驳就行了。
“第一,原告方律师说我方当事人进行胁迫王乐乐自伤式霸凌,只是对方的口述,没有拿出事实的证据.....”
简单轻松反驳第一条。
“至于原告方律师所说的抢劫罪,我认为是无理取闹,如果香烟价值属实的话最多也是犯侵占罪,但是原告律师,这包香烟明显已经拆封,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你是抽完了,才丢掉的空壳?那么这样,就是无价值的,所以犯侵占罪也无法成立。”
抢劫罪就更好反驳了。
轻松简单且完美的反击。
而就在这时候,黄轩又措辞激烈的补充道:
“审判长,我认为林默律师没有搞清楚法庭为何物,我有理由怀疑他在故意浪费法律资源,浪费大家的时间。”
看到这里,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林默输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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