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是吧?
而且还传播,并且是盈利性质的传播。
刑!
这个马洪波,是真的刑。
马洪波这个名字,刘凯明自然是不陌生,因为他就参与了传唤马洪波的行动,知道这个人就是伴郎里,那个长着麻子的。
没想到他不光猥亵,竟然,还偷拍,还上传,还传播!
这是什么性质?
偷拍女性上厕所,单独这个行为,倒是不触犯刑法,如果没有伴随其他行为,比如暴力、胁迫、恐吓、聚众等,那就是治安违法行为,拘留和罚款也就完事儿了。
可马洪波不光偷拍,他还上传到论坛,还以此牟利,那就另当别论。
传播银灰物品牟利罪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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