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心里也有几分隐隐的不安。
找上他的,正是滨江区分局刑侦支队一大队的队长,罗大成。
罗大成说道:“董家宝,我们这次找你,是因为怀疑你涉嫌教唆他人作伪证和诬告陷害,要将你带回去接受调查!”
教唆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教唆罪”这个刑事罪名。
教唆他人犯罪,他人犯什么罪,那么教唆者,就以什么罪来定罪处罚。
比如,张三教唆李四去抢劫,李四是抢劫罪,张三呢,也会以抢劫罪来判定刑事责任。
又比如,张三教唆李四去杀人,李四自然是故意杀人罪,张三虽然没有实际参与杀人这个行为,但由于李四杀人是受他教唆,所以张三的刑事责任,就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
董家宝自然是没有作伪证和诬告陷害的。
因为当时他就不在现场,他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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