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淡淡地扫了一眼,便双手捧着判决书站起来,沉声说道:
“杭城滨江区初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对于被告张耀阳诈骗一案,已审理完毕。”
“经查,被告人张耀阳自X年X月X日起,到X年X月X日期间,多次编造虚假理由,向其熟人借钱,并且均未还钱,通过此种手段累计获取钱财二十四万元整……”
“被告人之行为,已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
“现作出如下判决:”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成立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恶劣,并且不愿意主动退赃退赔,甚至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另判处被告人全额返还非法占有之他人财物总计二十四万元整!”
“……”
“以上判决,自审判之日起正式生效,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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