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

        “被告人说自己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缺乏依据。”

        罗大状站起身,话语铿锵有力。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其中的‘责任形式’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成立罪名。”

        “被告人方才说,他并不知道当时我方当事人会从楼下经过。”

        “但是!”

        “被告人在左岸香泉居住时长两年半,他应当意识到,楼下大概率会有其他居民经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以特定人物作为危害对象,只要当时楼下有可能会有人经过,那么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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