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可见,高空抛物虽然入刑,但“高空抛物罪”刑罚并不严重,至少远远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罗大状解释了一番两个罪名的区别之后,接着道:

        “案发地点是小区内,时间是下午,并非凌晨或者午夜这种几乎没人的时候。”

        “也就是说,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当时楼下是有人的。”

        “这一点,即便对方不承认也没用,因为根据常理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他就是应该知道或者已经知道楼下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将啤酒瓶和花盆这种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东西,从高楼抛下,就应当对此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所预知。”

        “但他依旧这么做了,这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却也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了罗大状的一番解释,林北瞬间明悟。

        原本以为高空抛物罪就已经很刑了,没想到,真正刑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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