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社区矫正,也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说明和约束: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缓刑犯应按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缓刑犯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发生特定变故或接触特定人员时也应及时报告;
有些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缓刑犯想进去,得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缓刑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缓刑犯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等等。
有诸多条条框框,对缓刑犯的行为进行约束。
还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派出所等机构,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管理。
说起来,确实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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