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周云还在继续把证据进行串联。
“我认为,如果一笔年终奖不和任意的考核挂钩,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能将其视为一个福利待遇,公司可以发,也可以不发。”
“但是,一旦公司将其和绩效考核挂钩的话,那这笔年终奖就不能看作是单纯的福利待遇了,而有了现实性奖惩的性质,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可以算是奖金了。”
“既然是奖金,那就可以将其归类于劳动报酬之中。”
周云的话让在场的两个江东大学法学教授都不由自主地点了点头,因为从理论上来说确实是这样。
年终奖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和奖金的性质本身就很像。
有的用人单位之前甚至说过,奖金不能算劳动报酬,那是公司的福利,我们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
但是后面的法律法规将奖金纳入了劳动报酬的范畴之中,之后就没人说这话了。
现在产生争议的是年终奖,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
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就会产生很多争议,就会出现这个案子支持那个案子反对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空白区域。
最高法在指导案例里面也仅仅是说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至于年终奖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指导案例里面也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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