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界定罪与非罪的一个比较关键的点就是,这个广告行为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这是在实务中判断罪与非罪很重要的一个标准。
有专家就说过,现在基本上是个广告都会有夸大行为,比如最简单的,我们现经常听到的智驾。
现在最好的智驾其实也只是辅助驾驶功能,但是某段时间都快被说成了自动驾驶,这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工信部才专门出来规定了一下,现在基本上连智驾都不说了。
我们普通人知不知道这玩意不算自动驾驶呢,这个其实大部分人还是能分清楚的,科技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发达,很多人开车是根本不放心双手离开方向盘的。
所以这其实没有达到“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
还有一个案例,某个公司生产的一款叫经络按摩仪的玩意,广告语中说这个东西可以预防疾病。
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根本没有所谓的预防疾病功能,违法所得大概几十万,所以最后,该公司的领导被判虚假广告罪,有期徒刑一年。
那么回到案件中来,东律的广告行为有没有“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呢,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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