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接判就行,案子既然已经到了你们法院,而且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说补充侦查是要把案子撤诉回去的。”

        “那么在没有明确撤诉的情况下,案子就是在法院的。”

        “那既然案子就是在法院,补充侦查的材料也没有按期交过来,那就是可以直接判啊。”

        “我说的有什么问题吗?”

        周云在那里不急不缓地说道。

        这就是一个思维定式的问题,很多人都把这条理解为,补充侦查肯定要把案子撤回去才行。

        但是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在这个程序里也没有明确的撤诉。

        那既然没有明确的撤诉说明案子肯定是在法院的,既然是在法院,那该怎么判怎么判就行了,何必要管他材料是不是交过来呢。

        很简单的一个逻辑,从程序上来说案子已经到了庭审阶段,那么在没有明确说撤诉的情况下,补充侦查也好,其他类型的延期也罢,都只是庭审的延期。

        程序还是在庭审阶段,只是庭审延期了。

        这种情况下,你说你要去补充点证据,好你去,给你段时间,到期了如果不交,我就根据现有证据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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