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有个很典型的案例,官司打到了最高法。
案子很简单,男方在婚前开了公司,是一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项目,特别火热。
然后离婚的时候女方要求分割,理由是那个项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竣工销售的,获得了巨大的利润。
那按照她的理解,这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候理应给她分钱。
人最高法的原话就是: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法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只能以出资额获取红利。
完了直接给驳回。
至于说婚后办公司的,那就更复杂了,最高法自己判的案子都前后观点不一致,更不用说其他地方了。
那有人肯定会想,这看起来好像得比一比谁能忍啊,对方硬顶着不分红,你这边硬顶着不离婚,这样下去是不是总能有个结果?
那你算是想对了,你们这样不就相当于不离婚嘛,那和上面的意思刚好一样了,不离婚最好,法院还省事呢……
当然,都是开玩笑的,没什么多的意思,大家不要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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