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洪泉公司知道,那就有意思了。

        仔细想想,把结算款放在另一个公司的行为虽然本质上是合同行为,但如果明知潘总这样做是为了规避执行的话,那是什么性质,那叫共犯!

        当然,以洪泉公司的本事在这里应该不会留太大漏洞,但无所谓,试试也无妨。

        而且就算刑事上抓不住把柄,那也足够让洪泉公司喝一杯了。

        业务放在这个公司,然后直接把钱结算给另一个公司,你说你什么都不知道?

        证据确实可能不够,但舆论肯定能引发。

        说实话,本来周云是不打算做的这么绝的,但是没办法,洪泉公司的那个声明让他恶心到了。

        那既然这样,就把这个事也发出来,虽然在刑事上可能没办法把你怎么样,但大家心里都有杆秤的。

        庭审笔录这个东西正常来说可以拍照复制,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发到网上。

        但是,只要能得到法院的允许,那就可以发,而且具体哪部分内容能发哪部分不能发,都可以讨论。

        以前也有过很多类似情况,一些律师为了舆论,也会把部分拍照的庭审笔录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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