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等判了,再去法院起诉……这种就是表明,我们知道我们会输,但我们就要把程序走完,就要恶心你。

        开庭没什么好说的,郎心公司的员工在那里基本上没怎么说话,仲裁委当庭就做出了裁决,朗心公司承担工伤赔付。

        裁决下来不出意外,朗心公司直接到长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不应该自己承担工伤赔付。

        理由这次换了一下,就是说自己之前有了遗漏,所以可以补缴工伤保险,但不应该自己承担赔付。

        这里要说一下,补缴可以不可以,其实是可以的。

        这算是国家给这些用人单位的一个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看到了吧,也就是说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就可以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那这个新发生的费用是什么,人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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