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风自然也能听出来,正因为判决要突破四十八小时的规定,所以法院才用了这么一大堆的叙述来说理,就是要说明自己这样判决的理由。
“撤销长花区人社局做出的……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做出决定!”
这方面还是那个问题,很多人有误解,以为行政诉讼法院就能直接判,实则不然,法院可以判决某个行政行为违法,然后责令重新做出该行为,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来做。
而工伤认定也是一个行政行为,那自然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说这是工伤,法院只能说你这认定不合法,回去重新认定。
那一般单位也就明白什么意思了,但也有那种硬顶的,法院让重新做,那就回去重新做,重新找个理由然后还是一样的。
别说法院和行政机关了,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也有各种顶牛的时候。
某中原省份,省高院认为一个案子有问题,发回去重审,那一般来说上级法院这么做就代表着它的态度,你下级法院听就是了。
但是那个中院认为我判的没问题,你要让我改判,那改判后才容易出问题。
于是就原封不动的给判了,和之前的一毛一样。
高院一看这不给我面子啊,来来来,给你再发回去重审,你自己掂量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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