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理清楚了,事情就好办很多了,不用想,段立伟肯定是和朗心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
首先双方都是符合规定的主体。
其次段立伟在郎心公司下属站点工作,每周要开例会,请假什么的都要和站长联系,要接受考核,这都是接受管理的体现,拿到的薪酬也是基于配送。
最后,郎心公司从构飞公司那里承包了外卖配送业务,那这个业务就是郎心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之前第二点被仲裁委否决,认为段立伟拿到的是另一家公司发放的薪酬,所以其从事的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而现在可以明确,虽然是构飞公司发了钱,但这个业务就是郎心公司的。
思维一定要进行穿透,要摒弃那些没用的信息。
这个构飞公司,有很大的可能就是专门设立的一个结算公司,所以参保人数为零,工商注册地都找不到公司。
有人肯定会好奇,这种公司那在进行企业年检的时候肯定会检查出来吧,会被报成经营异常。
那你就天真了,在这行干的时间长了,随便就有很多应对年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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