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后,如果双方有调解意愿,那就进行诉中调解,这个调解时间不占用审判期限。

        和以前比起来的差别就是,以前是强制诉前调解的,然后在调解中拖延立案。

        而现在,符合规定的案子必须立,立案之后再看是不是要调解。

        当然,某种意义上最高法的这个意见也是打补丁的结果。

        以前是不是立案登记制,当然是了,15年最高法出台的相关意见,叫《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里面明确说了,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如果当场不能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期限,也就是七个工作日审查是否立案。

        所以以前的规定严不严格,也严格,那为什么会跑偏了呢,原因在于这个15年《意见》的另一条。

        这个规定是这么说的: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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