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银行更应该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是存在极大风险的,但是却依然选择了这么做。”
“而且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却没有通知当事人,现在我方已经证明开发商无法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周云的逻辑很简单,基本上稍微专业点的律师都能想到这个逻辑。
关键还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周云分别拿出了几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证据一,在林吴市支行查到的,林吴市支行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的记录,本证据由林吴支行自己出具。”
听到周云的话,方行长气的想打人,这家伙还真的是杀人诛心!
没完没了了是吧!
而周云已经拿出了第二份证据。
“证据二,林吴市住建局出具的,关于林吴支行没有把贷款打入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证据一和证据二证明,林吴支行存在极其严重的违规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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