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了还是那句话,搞这个的初衷是好的,因为案子太多了,根本审不过来,所以要诉源治理。
结果被搞的有点不好,因为各地法院借着诉源治理来控制立案。
你看上面有规定要搞这个,所以你们的案子就都不立了,先去调解,必须去调解。
这就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相悖。
而且各地的调解都会各种拖延,说是一个月,但实务中调几个月的都有,这无形中增加了很多人的维权成本。
而且有一点要明确,诉前调解时间不算在审判期限里,因为那会没有立案!
一定要牢记这点!
而庭前调解就不一样了,这是在立案之后,由负责该案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等人进行的调解,那就会算在审限内。
这个时候就不会一直拖了,最起码法官得看着时间,如果调不了得赶紧判,不然过了审限就会很麻烦。
当然庭前调解也不是很多人理解的那种,要开庭了法官问一下你们调解不,不调解就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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