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之前就说过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一般都会判决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对方在这个案件里仅仅只是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肯定会支持的。

        只要不撤销,那就不存在实体上的问题。

        只是这个案子情况特殊,对于对方来说,只要确认违法,那就可以拿来做后续的文章了。

        虽然他拼命的想把话题引到“程序瑕疵”方面,但没有做到。

        因为“程序瑕疵”和“程序轻微违法”是两个概念,瑕疵就是说写错字这种,完全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

        但是“违法”的意义就很大了。

        王仲达走到旁边开始打电话。

        “喂,柴主任,一审判决出来了,我们败诉了……”

        电话那边,柴耀阳咬着牙道:“败诉了?怎么可能呢,不是说只是程序瑕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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