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虽如此,但周奕其实还真没法就这事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因为通常来说,诱惑他人犯罪的定性是教唆犯罪。
但教唆犯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或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但钱红星在这件事里做的,却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教唆犯罪的实施情况。
钱红星没有把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苏俊,只是提供了一个具有利诱因素的环境,苏俊的偷盗行为完全是出于他自己的个人主观意志。
所以这完全就是一次对于人性的考验。
比起之前周奕想把刘建设的犯罪意图给“等”出来,钱红星才是真正的钓鱼执法。
只不过区别在于周奕有公职,而钱红星是个体商人。
而且就算这事再调查起诉,钱红星可是有私人律师的,律师完全可以把这件事说成是钱红星为苏俊提供了一个优质的工作机会,是苏俊自己监守自盗。
至于影响量刑关键的回收价格问题,本身就是个很难界定的事,何况已经过了这么多年。
“周警官,苏俊是不是跟绑架我儿子的事情有关啊?”钱红星其实在周奕问苏俊这个人的时候就已经想问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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