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曰:执法暴虐,滥用酷刑。
严密的《效律》考核制度,导致官吏为完成指标,横征暴敛。
平民实际需缴纳的田租刍藁数倍于律,逼反百姓。(出自《里耶秦简》)
基层官吏为完成考核指标,常以“捕盗”为名滥抓无辜。
如:某亭长因未完成抓捕任务,竟诬告平民为盗,以填充抓捕盗贼之数目。(出自《云梦秦简》)
秦律规定死刑有车裂、腰斩、枭首等十余种,肉刑包括劓(割鼻)、刖(断足)、黥(刺面)等。
酷刑泛滥、种类繁多,违反人性,致使百姓极度恐惧掌握了刑罚的官吏,不敢违逆分毫,怨气日积月累、越来越深。”
“二曰:贵族豁免,以钱赎刑。
虽然商鞅提出“刑无等级”,但实际执行中宗室、功臣、贵族常被赦免。
刑法再苛,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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