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朝选官,三年一科,入仕甚是不易,年轻官员因财色贪腐陷于囹圄,实乃朝廷损失,故内阁针对年轻官员被引诱威胁受贿,特拟定《青年官拒贿条例》,所谓青年官,即入仕为官五年之内者。”
“其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或困于京债、或家庭困窘、或因病因伤导致欠债者,可视个人情况向朝廷提请,预支俸禄。”
“其二,有陷于商人、同僚、地主、外戚等贿赂者,主动坦白,首犯且被动者,从轻从缓惩罚;再犯,依法惩罚,有三次者,从重处理。”
“其三,拒贿且主动举报行贿之人者,计入考绩,以作铨选擢升之参考事项。”
“其四,因拒贿而辱骂、殴打行贿人,从轻惩处,且不算暴力行事,德行有失。”
其五,对行贿入仕为官五年之内官员者,从重从严惩罚,行贿未遂,仍依照行贿处置。”
……
张四维一口气宣读完了《青年官拒贿条例》。
简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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