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要谨慎,不可量刑过重。”

        “另外,以罚代刑,交钱免予处罚之事,自即日起,全面停止。”

        “有犯罪而需罚钱者,直接判决罚款即可,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

        自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优良”的传统。

        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只要交钱,就可以免予刑罚。

        比如,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按律要仗五十,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

        只有杀人案,造反案等特别重大,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才不能交钱免罚。

        这一制度,为历朝历代所采用,大明也不例外。

        当然,比起汉朝,大明已经好多了。

        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交一笔钱后,便免罪了。

        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但仍然有不少罪,还是可以交钱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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